(2016)黔0622执39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5
申请执行人黄齐星,住贵州省玉屏县。

法定代理人黄运周,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夏小玲,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经理。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齐星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6785.92元、申请执行费1801.00元,共计128586.92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了128586.92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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