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仙凤,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河,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开金,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本杨、罗仙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333元、案件受理费590.00元,共计55923.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开金主动履行3000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姚本杨、罗仙凤向本院撤回本案强制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