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2执4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5
申请执行人姚本杨,住贵州省玉屏县。

申请执行人罗仙凤,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河,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开金,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本杨、罗仙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333元、案件受理费590.00元,共计55923.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开金主动履行3000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姚本杨、罗仙凤向本院撤回本案强制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