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大龙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老街。
代表人黄佑铭,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和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和达房开大龙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达房开大龙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祖发房屋款及利息343221.61元、承担诉讼费8218.00元、申请执行费7950.00元,共计359389.6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和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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