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2执3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5
申请执行人孙政英,住贵州省玉屏县。

申请执行人孙正容,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孙家文,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

被执行人孙家能,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政英、孙正容、孙家文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2113.4元、案件受理费1560.00元,共计93673.4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家能主动履行142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冯剑波

审判员  吴进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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