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执行人罗德香,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罗德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德香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德香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罗德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元。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唐正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