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向朝飞。
雷克江申请执行向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4)施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被告向朝飞在2014年11月10前向原告雷克江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110000元。因被告向朝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雷克江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朝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雷克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施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向朝飞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雷克江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百忠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龙胜斌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圆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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