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七里冲。
法定代表人:刘振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杨明轩申请执行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5)施民初字第3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杨明轩第二期货款42万元。因被执行人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明轩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有白色中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依维科,车牌号:XXX,车辆型号:XXX)一辆,以及有黑色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奥迪牌,车牌号:XXX,车辆型号:XXX)一辆。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所有的白色中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依维科,车牌号:XXX,车辆型号:XXX)一辆,以及有黑色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奥迪牌,车牌号:XXX,车辆型号:XXX)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林友
审判员 崔建平
审判员 龙胜斌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舒圆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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