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国坤申请执行邹廷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4
申请执行人岑国坤,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纪娟,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邹廷贵,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廷贵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岑国坤赔偿款共计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8元、申请费12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岑国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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