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纪娟,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邹廷贵,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廷贵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岑国坤赔偿款共计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8元、申请费12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岑国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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