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2执18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4
申请人玉屏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人民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杨胜志,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胜志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923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与申请人双方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现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冯剑波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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