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梁勇,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杨胜志,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胜志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923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与申请人双方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现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冯剑波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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