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尧波,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尧波偿还欠款9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3月2日偿还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现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姚 霁
审判员 冯剑波
二0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廖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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