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袁毅,贵州省册亨县人。
被执行人黄兴萍,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刘恒兰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9元、355元,但被执行人刘袁毅、黄兴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袁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支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664元; 扣划被执行人刘袁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现支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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