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邰秀明,剑河县人。
申请执行人邰秀明,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邰丁报,1965年5月10出生,剑河县人。
法定代理人邰秀杰,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邰秀杰,剑河县人。
关于邰岔报、邰秀明申请执行邰丁报、邰秀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剑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刘帽金的遗产木房一间,由邰岔报、邰秀明及邰丁报、邰秀杰各继承25%份额。邰岔报、邰秀明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5)剑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虽然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该判决为财产权属及份额的确认判决,不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应予驳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邰岔报、邰秀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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