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上琳,贵州省独山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上玺,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独山县人,系被执行人龙上琳之兄。
申请执行人龙光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上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光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对其与龙上琳、何健宏共有的位于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南通南路1层1号、1-2层2号、-1层3号的房屋(169号花园房)进行分割,因该判决只是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房屋权属归属争议的确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龙光煜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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