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申请执行黔南纳金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4
申请执行人金湖,江苏海安县人。

被执行人黔南纳金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黔南纳金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548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0元、申请费72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黔南纳金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被执行人黔南纳金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25日之前履行还清所欠货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按原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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