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开林,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独山县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21XXXX,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
申请执行人李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开林、独山县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清偿借款9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执行标的按本金930000元、利息120000元两项合计1050000元计算,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4月1日前偿还300000元,同年5月1日前偿还500000元,同年6月1日前偿还256550元。被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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