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先义,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少林与王先义修理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少林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琪煊
")被执行人王先义,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少林与王先义修理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少林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琪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