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邰建,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雷文良,四川省内江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邰建、邰通政申请执行雷文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文良不履行(2015)剑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费用58000元,承担诉讼费625元,执行费7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文良在中国邮政银行******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雷文良在中国邮政银行******营业所的存款593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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