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万文明,剑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民初字第196号及(2015)黔东民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文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万文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革东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万文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帐户为的存款6833.6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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