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军诉姜锡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4
申请执行人张祖军,贵州省凯里市人。

被执行人姜锡,贵州省剑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民初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姜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锡向申请执行人张祖军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663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姜锡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存款,本院已裁定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姜锡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的存款39966元到本院执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万林

审判员  杨通明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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