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国民,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骆文。
被执行人韦廷标,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被执行人陆进泽,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被执行人韦朝进,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被执行人陆进光,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被执行人庞帮影,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韦廷标、陆进泽、韦朝进、陆进光、庞帮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廷标、陆进泽、韦朝进、陆进光、庞帮影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廷标、陆进泽、韦朝进、陆进光、庞帮影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韦朝进在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账号:×××)有存款83446.28元,该款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韦朝进在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账号:×××)的存款34346.64元至册亨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名称:册亨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账号:×××)。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钟正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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