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卢世悠。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如甸。
被执行人梁建昌,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建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建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建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建昌已于2016年2月29日偿清申请执行人贷款,申请执行人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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