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闵家钢,贵州省黄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旧州镇石牛大湾丁大国瓦厂。
负责人:丁大国,男,1953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农民,住黄平县。
依据黄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仲案字[2015]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学军赔偿款349822元及负担执行费5147元。并于当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打瓦机一套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人赵学军自愿放弃赔偿款189822元,余款160000元现场支付6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被执行人次子丁国辉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现场支付赔偿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现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黄劳人仲案字[2015]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炎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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