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有德与倪宏兵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3
申请执行人:杨有德,男,1972年12月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农民,住黄平县。

被申请执行人:倪宏兵,男,1970年8月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村民,住如皋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有德碎石、机沙款17426元、案件受理费270元及承担执行费161元。案件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2015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有德于2016年3月22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炎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斐斐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