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金香,贵州省册亨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制作的(2015)册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赵维江申请执行与黄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金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金香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赵维江借款191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89元,但被执行人黄金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金香系册亨县残疾人联合会退休职工,其在单位享有月退休工资5000余元,该款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6年4月起,每月扣留、提取黄金香在册亨县残疾人联合会月退休工资收入中的3000元,直至提取金额达到19428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金龙
审判员 刘永平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正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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