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远英、陈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3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

法定代表人贺太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太洪,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何远英,,贵州瓮安人,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被执行人陈春林,贵州瓮安人,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何远英、陈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何远英、陈春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何远英、陈春林承担”。因被执行人何远英、陈春林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春林与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贺太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何远英、陈春林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陈春林自愿在2016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申请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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