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仕彬,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黄庆平诉袁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袁仕彬欠原告黄庆平债务转让款人民币十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5日起计算利息,限于2014年11月5日前给付2014年6月5日是起五个月利息一万元,下欠债务本金十万元限于2015年1月5日前清偿,利随本清,若被告在2014年11月5日前未按期给付一万利息,原告可在利息给付期限届满后随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欠款本息;二、原告堆放在被告大转拐厂里的水泥砖47000块作价人民币九千五百元转让给被告,此款不计利息,与前述欠款一并给付,若被告在2014年11月5日前未按期给付利息一万元,原告可就水泥砖转让款九千五百元与前述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费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限2014年11月5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本息余款在2016年3月28日前清偿,申请执行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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