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显飞,贵州石阡县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系申请执行人张绍廷之子。
被执行人瓮安县干田坎简槽冲砂石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桐木冲干田坎简槽冲。
委托代理人肖正论,贵州省贵阳人,户籍住所地瓮安县,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案于2015年7月14号经瓮安县人民政府雍阳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瓮安县干田坎简槽冲砂石场给申请人张绍廷各项损失赔偿金款人民币5800000.00元,瓮安县干田坎简槽冲砂石场已支付张绍廷人民币180000.00元,剩余人民币4000000.00元,瓮安县干田坎简槽冲砂石场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支付。现瓮安县干田坎简槽冲砂石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绍廷与瓮安县干田坎简槽冲砂石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瓮安县干田坎简槽冲砂石场愿意在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期间利息按未付本金的1.5%支付利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瓮调确字第7号司法确定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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