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唐振友,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永和镇。
被执行人罗洪英,贵州省福泉市人。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三项载明:“原告罗洪英自愿限于2015年7月30日前补偿子女唐罗人民币一万元,此款由唐罗奶奶刘忠华代收并保管”因被执行人罗洪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洪英现下落不明,且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并到罗洪英居住地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洪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罗洪英有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曾祥军
二0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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