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苟正书,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秀益,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载明:被告陈秀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余庆县花山苗族乡蕊园春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的被告陈秀益土地的侵害。因被执行人陈秀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履行,判决生效后仍然占用该承租地,申请执行人余庆县花山苗族乡蕊园春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余庆县花山苗族乡蕊园春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在上述判决土地上开展种植,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行为是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瓮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杨桥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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