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汤光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汝华。
被执行人胡兴奎,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瓮安县智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胡兴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胡兴奎差欠瓮安县智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3000元,被告胡兴奎自愿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于债务数额双方自愿按此计算:债务本金20000元、2016年1月1日前的利息3000元、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保证在2016年10月1日前清偿以上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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