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开发区强鑫装潢部申请执行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3
申请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强鑫装潢部。

负责人姜蓉,女 ,1967年07月19日生, 彝族,住址贵州省都匀市桃溪园。

委托代理人陈述云。

委托代理人陈思名。

被执行人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瓮安县永和镇洗马塘村。

法人代表人李刚。

都匀开发区强鑫装潢部申请执行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都匀开发区强鑫装璜部的装修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九千一百五十五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1元,由被告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都匀开发区强鑫装璜部已预交,由被告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原告都匀开发区强鑫装璜部。”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负责人李刚与都匀开发区强鑫装潢部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瓮安县金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1号履行案件款22.9155万、受理费2441元、迟延履行金4080元(从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31日每天40元计算)总计23.5676万元。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恢复对原判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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