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平香,贵州江口人,住所地江口县。
申请执行人腾凤,贵州江口人。
申请执行人杨政德,贵州江口人。
委托代理人杨先珍,贵州江口人,住所地瓮安县,经常居住地瓮安县财富新城。
被执行人孙启松,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杨六军、杨平香、腾凤、杨政德诉孙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孙启松欠原告杨政德、杨六军、杨平香、腾凤三万九千五百元,自愿于2015年4月10日前偿还两万元,剩余一万九千五百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完毕。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六军、杨平香、腾凤、杨政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启松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俊丽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郑 橙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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