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3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惠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时庄。

被执行人陈超,出生年月不祥,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1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三百九十六元九角五分、水泵抽水电费十元、城市垃圾处置费三十六元、2012年及2013年的车辆卫生服务费五百四十元、逾期交纳管理费的滞纳金二十九元四角九分,共计一千零一十二元四角四分。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超承担。因被执行人陈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超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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