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谭琼,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宋锡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现住瓮安县。
宋国权诉谭琼、宋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谭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宋国权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止,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宋锡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琼承担”。因被执行人谭琼、宋锡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宋国权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谭琼与申请执行人宋国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谭琼差欠申请执行人宋国权借款共计1万元;被执行人谭琼自愿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国权自愿放弃其余申请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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