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德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水城县鑫浩洗选厂(普通合伙企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尖山村。
被执行人梁雄彪。
本院在执行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水城县鑫浩洗选厂、梁雄彪买卖合同纠纷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水城县鑫浩洗选厂、梁雄彪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5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书记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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