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简平伦,系申请执行人简再洪之亲。
被执行人熊登松,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王松,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黄道发,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熊登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简再洪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二百二十四元四角四分;二、限被告王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简再洪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四十一元四角八分;三、限被告黄道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简再洪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四十一元四角八分;二、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熊登松承担340元,被告王松承担300元、黄道发承担300元。因被执行人熊登松、王松、黄道发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简再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登松因犯故意伤害罪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王松、黄道发下落不明,同时被执行人熊登松、黄道发、王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简再洪向本院对本案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熊登松、黄道发、王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简再洪再向本院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杨桥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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