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航南方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管委会26层45号。
本院在执行肖举东与中航南方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航南方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已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申请人肖举东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115执字第20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书记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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