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军与贵州世纪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2
申请执行人王艳军。

被执行人贵州世纪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第1、2、3、4、5栋1单元2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秀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四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世纪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世纪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6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书记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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