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瓮安县中坪镇艾州木材加工厂,住所地瓮安县中坪镇。
被执行人陈光莲,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南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载明:上诉人瓮安县中坪镇艾州木材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陈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上诉人付有才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损失共计58946.65元。案件受理费731元,由陈光莲承担。因被执行人瓮安县中坪镇艾州木材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陈光莲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付有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光莲于2014年5月6日将瓮安县中坪镇艾州木材加工厂转让给了腾建喜),转让价款尚有60余万元(该数据为腾建喜提供,具体数据以实际支付结算为准)未支付。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有才与案外人腾建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瓮安县中坪镇艾州木材加工厂及其经营者陈光莲欠申请执行人付有才赔偿款58946.65元,案件受理费731元,以上共计59677.65元;二、上述案件款案外人腾建喜担保代为履行,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28日前支付9677.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十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黔南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本协议担保人腾建喜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杨桥生
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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