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延美,公民身份证号:×××,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兴仁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周鹏翔向本院申请执行曾延美给付原告周鹏翔2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延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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