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潘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六。
被执行人袁飞,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贵州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袁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袁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二万五千五百五十元零三角四分;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袁飞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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