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寿星申请执行赵万燕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12
申请执行人王寿星, 1975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被执行人赵万燕,公民身份证号:×××,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兴仁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王寿星向本院申请执行赵万燕付原告王寿星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万燕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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