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仁县兴昌煤矿
地址:兴仁县新龙场镇
法定代表人:王振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调字[2014]25号,权利人高现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省兴仁县兴昌煤矿给付原告高现文835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兴昌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振福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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