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宾生申请执行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2
申请执行人姚宾生, 1949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1-4-G号。组织机构代码714351283。

法定代表人何本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城西环城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266047。

法定代表人刘艳霞,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本荣。

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霞。

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县公证处(2015)黔遵县证字第303号公证书和(2015)黔遵县证字第634号执行证书,依法受理姚宾生申请执行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本荣、何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因查封的财产现不宜处置,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姚宾生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县公证处(2015)黔遵县证字第303号公证书和(2015)黔遵县证字第6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向东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肖敬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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