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1-4-G号。组织机构代码714351283。
法定代表人何本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城西环城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266047。
法定代表人刘艳霞,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本荣。
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霞。
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县公证处(2015)黔遵县证字第303号公证书和(2015)黔遵县证字第634号执行证书,依法受理姚宾生申请执行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本荣、何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因查封的财产现不宜处置,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姚宾生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县公证处(2015)黔遵县证字第303号公证书和(2015)黔遵县证字第6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向东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肖敬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