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万金,公民身份证号:×××,贵州省兴仁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兴仁县。
被执行人周进星,公民身份证号:×××,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135XXXXXXXX
被执行人陈本权,男,1944年9月14日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新龙场东瓜林村32组。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陈家才向本院申请执行陈万金、周进星、陈本权给付原告陈家才16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万金、周进星、陈本权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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