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渊成,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马贵同,建筑业,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赵渊成、程如云诉马贵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贵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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