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车轮与邬立祥、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2
申请执行人王车轮,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邬立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罗永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车轮申请执行邬立祥、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24,000.00元。2016年3月10日,王车轮与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借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01,805.00元的付款协议。另查明:邬立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王车轮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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