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邬立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罗永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车轮申请执行邬立祥、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24,000.00元。2016年3月10日,王车轮与遵义市亚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借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01,805.00元的付款协议。另查明:邬立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王车轮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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