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华申请执行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8:12
申请执行人李兴华, 1954年12月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址: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洛渭屯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信权。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李兴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李兴华55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兴仁县龙角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信权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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