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大群,住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刘玉琳,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赵本花,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裴贤飞,住赤水市,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赵小龙,住赤水市,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聂劲松,住赤水市,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国生,住赤水市,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卢小理,住赤水市,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刘云禄、杨大群、刘玉琳申请执行裴贤飞、赵小龙、聂劲松、李国生、卢小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裴贤飞、赵小龙、聂劲松、李国生、卢小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