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世兴,局长。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86年8月3日生,侗族,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6年1月16日生,侗族,剑河县人.
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某某、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剑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缴纳30426元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已付3000元,尚欠27426元。申请人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某某、杨某某已外出,去向不明,且其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剑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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